(三)建立旧城区更新改造周转金制度。市级财政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旧城区更新改造周转金,用于旧城区更新改造规划编制、调查摸底、项目包装、规划设计、宣传协调等前期费用(列入项目土地成本),实行专账核算、循环使用。区(园区)财政自行设立旧城区更新改造周转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政务网专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旧城区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政策和美好前景,激发社会各界对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市、区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听取意见,积极做好动员、解释和说服工作,为推进旧城区更新改造奠定良好基础。(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五)加大对乱搭乱建、违规抢建的查处力度。市、区城管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的旧城区更新改造区域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不定期开展专项巡查,及时查处乱搭乱建、违规抢建行为,勒令相关权利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在征收搬迁时,对违规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六)强化督促检查,逗硬奖惩。将旧城区更新改造工作纳入区(园区)年度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市目督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旧城区更新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确保按计划推进。(牵头单位:市目督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出台前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启动搬迁的项目,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12〕3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1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旧城区改建规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府办发〔2014〕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房掌柜整理自封面新闻、绵阳市政府办公室)
2022-02-15 10:03
2022-02-15 10:03
2022-02-15 09:59
2022-02-15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