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搬迁管理。
1.大力推行“模拟搬迁”。充分尊重民意,将“模拟搬迁”作为项目征收搬迁工作的重要环节,改造范围内群众100%同意改造,且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0%以上的,项目启动实施;否则项目终止,原则上五年内不再启动。涉及国防、能源、交通、科教、文卫、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严格执行征收搬迁补偿政策。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按照现行征收补偿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按现行征地拆迁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3.严肃查处违规搬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假借旧城区更新改造,私自约定征收搬迁补偿条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启动搬迁工作。市、区征收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介入搬迁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规范政府直管公房搬迁补偿。政府直管商业、办公用房搬迁,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政府直管住房,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确需产权置换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1:1进行还房,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费,不再核计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安置费等费用。政府直管住房承租住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优先予以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承租住户自行过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富达公司、康居公司)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支持政策。
1.因地制宜执行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确因周边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在满足国家消防、日照、安全等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经征求有关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新建建筑退距可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实施规划前置服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在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优化区域空间形态和建筑风貌,送市城乡规划局预审并报市规委会审定。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市规委会审定意见出具规划预审意见函,作为项目测算和融资质押的规划依据。(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用地支持政策。
1.安置房建设用地管理。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具备独立划定安置房小区建设用地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确定安置房开发建设主体,经市住建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小区建成后,由安置房开发建设主体再行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有关手续,并交纳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支持整体成片开发。符合整合改造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改造主体向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书面确认书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开展规划审查并出具整合审查意见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制定供地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整合土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被整合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征收拆迁成本与土地净地评估价格比较结果,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被整合用地上老旧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建筑容量:住宅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2.5倍计算奖励建筑容量,商业及其他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2.0倍计算奖励建筑容量。奖励建筑容量仅用于抵扣项目改造主体自有存量土地基准容积率至控规容积率应交纳土地增容费的新建筑建容量。奖励建筑容量抵扣后超出部分,由项目改造主体自行承担。区(园区)征收部门对整合部分老旧房屋面积进行审核报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核定奖励建筑容量并函告市国土部门。市国土部门在核定土地增容费时予以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
3.简化安置房办证流转环节。旧城区更新改造项目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后,凭区(园区)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搬迁补偿协议、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搬迁人完(免)税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安置房屋从开发建设单位转移至被征收搬迁人名下。(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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