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后农民的社会保障,草案要求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地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纳入相应的医疗、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3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这一沿用多年的补偿标准近期拟做出调整。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说明草案时指出,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草案修改了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在土地征收中,试点地区的经验更具可借鉴意义。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在2015年3月即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三块地改革试点区,鹰潭市委书记郭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余江区自2015年开展改革以来,在制度设计方面,区级层面形成了9项土地征收制度,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科学确定了征地范围;在制度落实方面,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纠纷裁决机构,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快速及时化解征地纠纷矛盾。截至目前余江按新的土地征收办法试点征收土地2099亩,其中拨付土地补偿费高达6499.6万元。每亩地征收补偿约3.1万元。
余江区试点的成效得到了专家的肯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李国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征地制度改革之前,强制拆迁等恶性事件频发,农民拿不到征地款或者征地款不到位,“征地改革以后,据我们实际调查已经很少看到类似事件发生,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入市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记者注意到,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则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李国祥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上早已没有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在党国英看来,中央的这一决定为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了原则,并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应该说,中央文件中以市场化为基调的改革对平衡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金的悬殊差异,缓解城市用地的紧张局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实,针对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鹰潭市余江区在2015年已率先进行了试点。
郭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余江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主要做法是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为此,余江出台了《余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进入土地市场的权利,为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制度上打开了通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此由“死资产”变成了“活资本”,增加了农民集体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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