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新区锦尚云庭开发商德阳市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收取购房者“预留费”的行为,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之前,采用或变相采用“预留费”“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潜在购房者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当事人所签订的各种协议,原则上属于无效协议。
谢德平律师呼吁广大购房者不要预定、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同时,他表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当积极作为,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房掌柜整理自绵阳日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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