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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日报】买房被骗首付款难追 迁怒中介要求承担赔偿

来源: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绵阳房掌柜  2017-09-28 12:01:49
[摘要]“卖房者”提供虚假信息,急着买房的小伙子没有核实信息就迫不及待地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

“卖房者”提供虚假信息,急着买房的小伙子没有核实信息就迫不及待地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结果,“卖房者”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进了监狱。

小伙子没买到房子,想把钱要回来,可是骗子无力退还购房款……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得到被骗房款的小伙子迁怒中介公司,状告中介公司索要赔偿。那么,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上述案件。

小伙买房心切

“卖房者”设计诈骗

2014年初,家住南京的小伙李雷磊想要购买房子,兜兜转转好几圈之后最终看中了谭学东挂牌的一处位于南京某小区的房屋。

于是,李雷磊与“家家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家家乐作为该合同的居间人,谭学东将挂牌的房屋出售给李雷磊。房屋建筑面积为68.17平方米,售价61.5万元,家家乐派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指导监督所委托事项的办理。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雷磊于2014年2月9日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由家家乐转付谭学东; 首期房价款25万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应于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谭学东。

李雷磊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交由家家乐保管,因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所以李雷磊与家家乐约定,待李雷磊、家家乐及谭学东三方验明拆迁安置协议真伪后,支付首期购房款。

一心想买房的李雷磊并未多疑,在验明拆迁安置协议真伪前,就和家家乐的员工一同前往银行,向谭学东支付了首期房价款25万元。之后,李雷磊拿着谭学东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原件向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产实际拥有者并非谭学东,而是谭学东伪造用来行骗的。

骗子被判坐牢

房款难追告中介

李雷磊大惊失色,第一时间报警。谭学东被抓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李雷磊追回损失2.3万元,尚有22.7万元购房款没能追回。

2014年12月,谭学东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责令谭学东退还李雷磊22.7万元。但是,谭学东在各家银行存款仅有33.06元,除此之外,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李雷磊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除了谭学东有意为之,家家乐未尽谨慎审查业务、未能验明房屋的权属情况,也存在严重过失。

为此,李雷磊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起诉,要求家家乐承担责任,赔偿11.35万元。

家家乐在法庭上则辩称并未故意隐瞒中介合同的相关事实,也没有提供虚假情况,没有过错,不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原告也有过失

一审酌判中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发布虚假售房信息,骗取了李雷磊的购房款,谭学东实施的诈骗行为是李雷磊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谭学东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谭学东对李雷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李雷磊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予以完全救济的情况下,李雷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家家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家家乐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委托以及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但是,家家乐没能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全面的核实,存在管理的漏洞与工作的疏忽,而且也没有起到提醒作用。家家乐的过失为谭学东诈骗行为得以实施提供了条件,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李雷磊本应在房屋权属情况完全核实清楚之后再支付购房款,但他贸然支付房款,对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全案事发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家家乐赔偿李雷磊损失7.5万元。

中介不服上诉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家家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7.5万元,已占李雷磊诉请损失赔偿额的66.07%,无法体现谭学东的赔偿责任。而且,李雷磊在未能按约核实的情况下支付巨额购房款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家家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显失公平,就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家家乐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

本案中,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卖房人不一致,家家乐未能及时进行核实,是导致李雷磊购房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而李雷磊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房屋价款,导致购房款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就案外人谭学东刑事退赔不足的部分,酌情判令家家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7.5万元范围内对李雷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家家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该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终告一段落。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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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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