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星幼儿园代理人陈述,一审已经查清,各方对合同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上诉书上说“合同签订真实时间是2013年11月16日”,开庭又变更为“2013年12月31日”,但2013年11月11日回款凭证证明此时吕秋等已向鸿越公司交了房款,难道支付房款会在签订合同之前?这与常理不符,请法庭不予采信。
近日,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对鸿越公司的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署期为“2012年1月1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落款时间“2012年1月16日”黑色手写字迹、“绵阳鸿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和样本署期为“2014年1月17日”《消费延期付款协议》中黑色手写字迹、“绵阳鸿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为同时期。检材署期“2012年1月1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落款时间“2012年1月16日”黑色手写字迹形成时间要晚于署期为“2012年2月7日”《补充协议》的黑色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
对此鉴定结论,世纪星幼儿园向法庭书面陈述,2012年1月1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014年1月17日”《消费延期付款协议》鉴定为“同时期”,同时期时间长度很大,并不能必然证明2012年1月16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13年12月31日签的,第二个鉴定结论如果成立,那就证明补充协议签订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这更不合符常理,请法庭不予采信。
本月9日,绵阳中院开庭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吕秋方和世纪星幼儿园均不愿就优先购买权接受调解。事件后续发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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