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太阳岛公司”公司拍卖地块面积及拍卖公司资质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显示,关于土地面积勘测的有关事宜,是由“合力拍卖”具体经办的。这也是王明生质疑的一个重点,即——
疑点二:涪城区法院为什么选择“合力拍卖”
2007年11月20日,17名省市县的人大代表联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对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委托合力拍卖公司拍卖太阳岛土地中违法拍卖一案请及时纠正的建议》,其中提出了“合力拍卖公司不具备拍卖土地的主体资格”的问题。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复函称“合力拍卖”于2002年10月21日被绵阳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务拍卖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拍卖。2003年4月7日经绵阳中院审核批准并报省高院备案,取得了司法强制拍卖资格。
王明生认为,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的复函没有解释清楚涪城区法院为什么会选择“合力拍卖”而不是其他拍卖公司的原因。因为绵阳市拥有拍卖土地使用权资质的拍卖公司并不止“合力拍卖”一家,而且“合力拍卖”在2003年8月20日才刚刚向绵阳市国土局提交申请,请求“解决批文下达前公司开展业务时所涉及到的资质问题”,这说明此时“合力拍卖”还没有获得相应资质;也就是这一天,绵阳市国土局副局长郭光兴才在“合力拍卖”的相关资质申请书上批示同意,同时要求其“受理每宗业务需要向市国土局报告”。同天,涪城区法院开始委托“合力拍卖”对“绵阳太阳岛”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时间上的“巧合”恐不能用工作效率高来解释。
稍后,绵阳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的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本次拍卖活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关于高新区太阳岛科技游乐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拍卖的情况报告》(简称《情况报告》),其中称,涪城区法院“选择鉴定拍卖机构不规范”。这个结论基本解释了“合力拍卖”获得“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业务的背后原因。
不仅是选择拍卖机构不规范,王明生还质疑另一个重要方面,即——
疑点三:有明显围标串标的拍卖为什么合法有效?
前文提及,“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的竞买人只有两位,即罗先均和石小玲,这两位且都不是真正的“买主”,而是受人委托参与本次拍卖。
根据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和王明生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真正的“买主”是“同力实业”项目经理王明杰。竞买人与王明杰之间的关系是:
“同力实业”员工罗先均,受王明杰指派,借本公司名义出面竞拍,其拍卖保证金由王明杰出100万元,“同力实业”副总、项目经理武安国出500万元;另一竞买人石小玲,系“同力实业”市场开发部经理,她受武安国之妻、绵阳高新区国福金属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贞的指使,以个人名义参与拍卖,其拍卖保证金全部由廖小贞经办。廖小贞让石小玲参与拍卖时,从每亩9.5万元报价开始举牌,但不要超过每亩10万元。
王明生在举报材料中认为,本次拍卖纯属王明杰借司法强制拍卖之力,利用“同力实业”的人围标、竞买人互相串通竞标,最后低价占有被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一次运作。
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情况报告》也指出:“参加土地竞拍当事人串通竞标明显,不排除拍卖机构参与其中的可能。”
结语:不符常理之处多有不正常的事情
按照正常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强制拍卖活动中,法院、被拍卖财产所有人和拍卖机构的目的取向应该是一致的,即实现被执行财产交换价值的最大化。而竞买人作为对价方,一定希望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利益。可是在“绵阳太阳岛”土地所有权拍卖活动中,人们看到的结果却有悖常理。
实行司法强制拍卖制度,是为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被执行财产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以达到保证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正常运行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司法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督,保证拍卖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在“绵阳太阳岛”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出现的诸多怪事,涪城区法院真正行使好监督权了吗?是什么因素导致法院监督失察呢?拍卖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已经被纪委的调查所确认,为什么迟迟得不到纠正呢?这背后究竟还隐藏着什么?也许这背后的“难言之隐”才是王明生奔走呼号十余年仍然讨不到说法的缘由。
2022-02-17 10:35
2022-02-17 10:31
2022-02-17 10:28
2022-02-17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