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涪城区法院委托“合力拍卖”对该6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之后,出现了本文开头部分所说的土地遭遇两次流拍以及第三次刊发“拍卖公告”中土地面积“缩水”了18亩的情况。
2004年7月15日,“合力拍卖”向涪城区法院书面建议:将起拍价降为9.5万元/亩后再次拍卖。法院同意再次拍卖,同时强调“请你公司按规定进行拍卖,最终保留价格不得低于每亩10万元”。
2004年11月10日,“合力拍卖”举办拍卖会,参与竞买的有两人,一位是绵阳同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同立实业”)施工员罗先均,另一位为现担任“同立实业”市场开发部经理的石小玲。
只有两位竞买人参加的拍卖会进行得很顺利。石小玲从9.5万/亩开始举牌,到9.9万元住手,罗先均轻松地以每亩10万元的保留价格成交。
记者在“合力拍卖”的一份成交确认书上看见上面记载着如下内容:“标的物名称及状况为:绵阳市太阳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新区的6宗土地(出让土地合计约101亩)及附着物;标的物拍卖成交金额10100000元(大写:壹仟零壹拾万元整)。”
蔚为“奇观”的是,这次拍卖的成交确认书有两份,不同之处是买受人分别为罗先均和“同立实业”。实际上罗先均只是拍卖的“陪客”,2004年11月12日,涪城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起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归“同立实业”所有。
被拍卖土地的原使用权人王明生表示,从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初期评估总价2031万元,变为最后拍卖总成交价1010万元,如果法院和拍卖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仅仅是因为流标而导致拍卖价下降,他无可厚非。然而实际上这个拍卖价格“高台跳水”的动作完成得漏洞百出,所以他开始通过诉讼以及多种渠道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本次司法强制拍卖的问题。他的质疑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疑点一:18亩土地去哪儿了?
王明生认为,2004年11月1日“合力拍卖”通过在媒体刊登公告,把原来的119亩准备拍卖土地的面积有意“缩水”到101亩,是为了以低于委托人限定的最终保留价格进行拍卖,其没有正确履行拍卖人义务。
那么,从“合力拍卖”第一次刊登公告拍卖119亩土地使用权,到最后“同立实业”拿到101亩,为什么其中相差的18亩土地会不翼而飞?王明生的回答是法院个别人与拍卖公司以及买受人联手,故意让土地面积“缩水”,其最终目的是压低拍卖总价,将“绵阳太阳岛”的土地所有权贱卖给“同立实业”。
王明生的依据是:其一,因为“绵阳太阳岛”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已经转让出去的土地都有国土局正式发放的使用权证,所以只要做一道减法算术题就能知道还剩多少土地可以拍卖。并且,“合力拍卖”在绵阳市的报纸上刊出土地面积为约119亩的两期“拍卖公告”后,没有任何债权人或者有意竞买者对拍卖土地的面积提出过异议,涪城区法院凭什么“发现涉案土地与实际面积有出入,遂委托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局对绵阳太阳岛科技游乐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实地勘测(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给省市县17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函中语)”呢?难道涪城区法院的法官相信自己的眼力而不相信国土局颁发的使用权证吗?
其次,勘测后出现了“孪生”的《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所宗地面积界定通知》,两份文件号相同(均为第227号),主要内容却有差异。例如,测量结果数字不一致,文件“抬头”不一致;此外,两份文件上所盖公章与公文纸标示的单位名称不同;所盖公章代表的单位也与四川省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的复函里所说的“绵阳市土地勘测规划局”不符。而且,该公章代表的是“绵阳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所”。这个规划所出具的“宗地面积界定通知”能否代表市国土局不得而知。两份“宗地面积界定通知”的问题暴露出该项勘测工作很不规范,甚至这两份通知是否经过了正常程序而产生都值得怀疑,因此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涪城区法院的法官用这样“不靠谱”的通知来否决具有国家行政许可效力的土地使用权证,除了不符合法理之外,不能不说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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